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132号
原告:城市经济导报社。
法定代表人:赵平方,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章,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
法定代表人:张贵宝,该会会长。
原告城市经济导报社与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股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将被告于1992年7月17日认购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20000股,定额股金50000元,认购费200元,合计50200元,全额转让给其报社。随后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配送其报社的8320股遗漏在被告名下,要求确认将遗漏在被告名下的8320股,股权归其所有。股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5年5月5日经原被告协商,约定,将被告1992年7月17日认购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股权20000股(代码000564),定额股金50000元,认购费200元,共计50200元,全额转让给原告。因该股权发行公司实施股票配送,实际法人股在原被告双方转让时为34320股,后原被告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其中26000股已过户到原告名下(股东代码:D0600306)。另8320股未过户原告名下,仍在被告名下(股东代码:D0600306),现在被告名下的8320股民生股票应为原告所有。另查明,原告原名称为西北工商报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户法人股票认购协议书》、认购股票付款凭证、关于办理法人股过户申请、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原告至被告函、陕西省新闻出版局陕新出报字(2000)30号文件,以及庭审调查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后达成的将被告认购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过户给原告的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合法,该协议依法成立。现原告要求将未过户到其名下的8320股股票确定归其所有,过户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的请求,理由得当,依法给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登记在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名下的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8320股股票归其原告城市经济导报社所有,变更登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诉讼费32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英俊
审判员 杨建刚
审判员 刘淑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