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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25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乐乐,魏岩岩,刘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粱友林,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乐乐,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岩岩,女

原审

被告:刘海涛,男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0)泉民一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其公司与申乐乐、魏岩岩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