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刘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现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XX,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新新街88号。法定代表人曾室净,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宜东,西充县虹溪法律服务所服务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印与被告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印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刘印负担。
审判员 张金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芳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