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8号原告裴素英,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包红燕,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素英与被告包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素英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素英自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裴素英负担。
审 判 长 肖 彬
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
人民陪审员 高 倩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