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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8号

裴素英与包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裴素英,包红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8号原告裴素英,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伟,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被告包红燕,女,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素英与被告包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裴素英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裴素英自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裴素英负担。

审 判 长  肖 彬

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

人民陪审员  高 倩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