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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虞志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虞志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56529),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东河路店面房07。法定代表人:顾武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洋洋,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被告:虞志兆,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志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7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志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