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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董修振与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李元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修振,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李元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董修振,男,193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李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爱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修振与被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下李元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修振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修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董修振负担。审 判 长  雷鸿春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