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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民初字第7号原告: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赵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