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民初字第7号原告:徐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赵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