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阳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学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学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龙灯堤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庆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学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学义,系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学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学义现金798万元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延安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学义价值79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曾凡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