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425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天津特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天津特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254号原告王晓峰。被告天津特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132号。负责人:赵建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峰与被告天津特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峰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智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丁岩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