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山红森林殿览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朱雀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红森林殿览设计有限公司,北京朱雀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唐山红森林殿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宋明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朱雀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世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连宝,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红森林殿览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朱雀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红森林殿览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唐山红森林殿览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庆海审 判 员 尹凤刚人民陪审员 刘小凤二〇一〇年九月��日书 记 员 马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