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椒北民初字第93号原告:余某。被告:蒋某甲。原告余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起诉称:1986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两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自2007年开始,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暧昧,致使夫妻感情出现淡漠。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77500元。被告蒋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向被告蒋某甲公告送达,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说明理由,故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1984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6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在原椒江市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蒋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两子女均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自2007年开始,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明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争吵而导致夫妻关系淡漠。根据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目前分居时间无法确定等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深交流,相互信任,同甘共苦,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余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黄乐程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应小凤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