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宏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宏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632-1号原告:烟台宏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付75号。法定代表人:郝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北关街10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宏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柴霞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成街23号、建筑面积为134.13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宏嘉化工染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鑫润(临清)印染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