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廖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柳民初字第89号原告:赵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廖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