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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林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林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某某。被告:林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林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于2010年5月2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涂波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陈康雄、南瑞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朱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2009年7月5日,被告林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8月4日,月利息2%,逾期还款,按借款额10%支付罚息,被告朱某某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8月5日起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朱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借款时我方实际交付的是282000元,有18000元已经作为利息预先扣除了。原告曹某某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的身份;3、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条各一份,证明被告林某某借款、被告朱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4、银行银行回单两张,证明原告交付282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林某某、朱某某在收到应诉通知后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又没有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视被告放弃抗辩权利,且原告提供的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某某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但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对借款本金按282000元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约定过高,本院按月利率1.5%予以支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告朱某某为借款提供保证时,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即从2009年8月4日起的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朱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而原告起诉已经是2010年5月17日,故被告朱某某的保证责任应予以免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某某借款282000元及利息(总额按282000元从2009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驳回原告曹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25元,公告费280元,由原告负担625元,被告林某某负担6280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6000元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