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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徐某,公民身原告:钱锦鑫。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锦鑫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锦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钱锦鑫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