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徐某,公民身原告:钱锦鑫。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锦鑫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锦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钱锦鑫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