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商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罗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某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1654号原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09861-3),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建达塑制厂、宁海县王力日用品塑料厂、胡建苗、王蓉、王任辉、罗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当事人各方在签订《担保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之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担保借款合同》有明显涂改痕迹。因此,本案应当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原、被告于2008年6月3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之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给本院的合同上“鄞州区”已被划去,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这几个字系经过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划去,故本案仍应按合同约定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罗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