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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夏某某、沈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夏某某,沈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钟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夏某某、沈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某撤回对被告沈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骆春泉审 判 员  金克祥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海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