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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行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三叶堂足疗会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碑行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茉莉。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三叶堂足疗会馆,住所地本市南广济街79号。法定代表人:续丽萍,经理。2010年8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11月18日作出的碑劳罚字(2009)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三叶堂足疗会馆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故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蹇 霞审 判 员  王育英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