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孟新与吴冬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新,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杨孟新。被告吴冬梅。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杨孟新的银行存款153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