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孟新与吴冬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孟新,吴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杨孟新。被告吴冬梅。本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12-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杨孟新的银行存款153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许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