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胶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蓓蓓与周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蓓蓓,周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李蓓蓓,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周佳峰,男,汉族,32岁,住胶州市。原告李蓓蓓与被告周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