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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胶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蓓蓓与周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蓓蓓,周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李蓓蓓,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周佳峰,男,汉族,32岁,住胶州市。原告李蓓蓓与被告周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蓓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