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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海曙吉得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吉得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福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叶国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建庭,慈溪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职工,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市海曙吉得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郊胜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洁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吉得利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所欠加工款为由,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福山纸业橡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349元,减半收取计3674.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徐冬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