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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邱甲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甲,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10号原告:邱甲。委托代理人:潘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邱甲为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甲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甲的委托代理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邱甲起诉称,2008年12月12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约定月息为1.2%。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邱甲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及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二、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三、黄岩区江口街道上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邱甲又名邱乙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杨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2月12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邱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邱乙现金壹万元正(计10000./元)(.2%计算),今借条:杨某某”。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能归还,原告于2010年5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邱甲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该借款被告杨某某应当归还并按约支付原告利息。借条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依法随时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邱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08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65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赵云来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