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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与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德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投资人黄关海。上诉人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不服原审裁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