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与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德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梅隆化纤原料经营部。投资人黄关海。上诉人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不服原审裁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绍兴县。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