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夏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村民。2010年4月26日因本案被羁押并于当日被强制戒毒,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某窜至本市兴庆路综合市场外,打开被害人杜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越野车右后车窗,盗窃车内玉溪香烟八盒(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68元)、黄鹤楼香烟九盒(经评估价值人民币450元)、500ML泸州老窖特区白酒一瓶(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80元)、五粮液百年老店白酒一瓶1288元。赃物已部分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杜某陈述、抓获经过、工作记录、证人谌某及房俊龙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尿检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夏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巧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