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属于被告李某某所有的开设于被告中国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下属的金一路储蓄所的银联卡(卡号为62×××46)内的存款2万元采取冻结、限制支取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0年9月9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某名下的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卡号为62×××46存款帐户内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