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灞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孟轩才与孟随民、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轩才,孟随民,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孟轩才,青海省山川机床铸造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锁红,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被告孟随民。委托代理人孟晓强,男,汉族,1976年6月9日出生。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孟祥耀,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轩才与被告孟随民、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轩才以其证据不足为由,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轩才自愿撤回对被告孟随民、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下桥梓口村第三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轩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70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侯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