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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鲁建民与刘让君、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鲁建民,农民。被告刘让君。被告赵岩。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建民与被告刘让君、赵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