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顺芳与胡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顺芳,胡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731号原告:许顺芳(又名许仁芳),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丽,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熊玉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瑞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顺芳诉被告胡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有关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建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顺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