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黄商初字第21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真空镀膜厂与沈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真空镀膜厂,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196号原告:台州市××真空镀膜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台州市××区××号。负责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台州市××真空镀膜厂(以下简称圣益××)为与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圣益××的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圣益××起诉称:被告沈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8日至2008年9月24日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镀膜加工服务,共产生加工费19408.40元,两被告分别在19张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及经手人栏签字确认。该款两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加工款19408.40元。被告沈某某、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圣益××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两被告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送货单19张,证明2008年3月8日至2008年9月24日期间,两被告委托原告为其产品进行镀膜加工,共产生加工款19408.40元未付的事实。3、王某某育龄妇女信息系统1份,证明沈某某、王某某为夫妻关系。被告沈某某、王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诉讼文书后,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审核原告的证据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能证实相关的诉讼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圣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关系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镀膜加工服务,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加工款。原告提供分别有两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19张为依据,能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产生加工款19408.40元的事实,该款被告应予清偿。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共同承受了原告提供的镀膜加工服务,且上述债务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清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某、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台州市××真空镀膜厂加工款1940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沈某某、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