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柔娟与王陆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901号原告:汪柔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洁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冠华。被告:王陆珥。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柔娟诉被告王陆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柔娟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柔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柔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汪柔娟负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