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上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阮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阮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阮某某。委托代理人:宗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原告张某诉被告阮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两被告因房屋装修于2007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1%,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因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还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4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诉被告阮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借条经鉴定系阮某某于本案起诉前伪造,张某已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因涉嫌刑事犯罪,本院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亦于2010年8月19日决定刑事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张某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200元,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汪光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