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源纺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源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海藻有限公司,绍兴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何甲,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昌镇。法定代表人濮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浙江省××城区××号。负责人蒋某。原审被告绍兴县××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桃源。法定代表人何甲。原审被告绍兴县××海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水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何乙。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染料城××号。法定代表人何甲。原审被告绍兴市××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染料城××号。法定代表人何甲。原审被告何甲。原审被告陈某某。上诉人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共涉诉七名被告,当事人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本案应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0年2月10日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为乙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甲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载明: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