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858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09年10月13日,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杭州鸿飞广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金为315000元,同时双方对支付时间作了具体约定。嗣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双方又于2010年1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利润共计378000元,并约定首期50000元于2010年2月14日前支付,第二期60000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60000元于2010年5月30日前支付,第四期60000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余款于2010年7月30日前付清。后此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利润共计378000元,并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利润共计31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黄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股权转让协议、附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0月1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杭州鸿飞广告公司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金为315000元,同时双方对股份、股权转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作了具体约定的事实。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本院审查,原告黄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王某某,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黄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0月13日,原告黄某某将其所有的杭州鸿飞广告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王某某,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原、被告约定原告占公司股份的25%,折合本金250000元,股份分红50000元及本金利息15000元,合计股份转让金为315000元,该款分三期支付,在2009年11月10日、同月28日、2010年12月28日各支付105000元。但被告未按约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股份转让款。被告在双方约定的第一、二笔付款期限届满未按照约定支付两期款项,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某某股权转让款315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蔡 焱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