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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行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香闻阁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碑行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茉莉。委托代理人:阎玉安。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香闻阁餐厅,住所地本市文艺北路108号。2010年8月9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12月28日作出的碑劳罚字(2009)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香闻阁餐厅送达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发现该主体已灭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香闻阁餐厅主体已灭失,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已不存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蹇 霞审 判 员  王育英代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