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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在河南省舞阳县姜店乡李庄村,婚姻登记地也在舞阳县,来金华只是临时打工,本案应由舞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户籍地确为河南省舞阳县姜店乡李庄村。根据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小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