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范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牛合启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合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范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合启,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2010年05月29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合启犯贪污罪,于2010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牛合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9年04月24日,被告人牛合启利用担任范县XX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范县河务局赔偿给本村村民牛一X、牛二X、刘XX鱼塘占压赔偿款的职务之便,将20595元鱼塘占压赔偿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20595元已返还。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牛合启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合启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牛合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04月24日,范县XX村收到XX乡财税所转来范县河务局黄河堤防加固工程赔偿款131447元。被告人牛合启利用担任范县XX村党支部书记管理该款项的职务之便,将上述款项中的29595元用本村村民牛三X、牛四X、牛五X的名字以鱼塘占压赔偿款的名义冒领,后牛合启用其冒领的这笔款支付本村村民牛一X、牛二X、刘XX三人鱼塘占压赔偿款5000元,支付本村修路拉土方款4000元,剩余20595元牛合启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20595元已返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牛合启供述,证人牛一X、牛二X、牛三X、牛四X、牛六X、牛七X、杨XX、刘一X、孙XX、王XX、苑XX、牛八X、宋XX证言,书证鱼塘承包合同、范县XX乡财税所记账凭证、扣押物品、范县人民检察院收据、牛合启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庭审质证,供证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牛合启犯贪污罪的指控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合启利用其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非法占有鱼塘占压赔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合启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合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全额退还赃款,确有悔罪之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合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合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祖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