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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商终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宇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宇光,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上诉人陈宇光与被上诉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