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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学玉与周庆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玉,周庆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刘学玉,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晓东,居民。被告周庆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玉与被告周庆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学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