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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王某某与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241号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街道××村××地××号。法定代表人:项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祝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某某、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6月26日,被告祝某某以偿还商品房按揭贷款为由向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止,约定逾期滞纳金为2%。该借款由被告祝某某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路××楼××室商品房作为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约定由被告王某某为此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祝某某偿还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从2009年8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及逾期滞纳金某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祝某某偿还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9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祝某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祝某某、王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3、2009年6月26日投资(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中国农某某行本票复印件一份、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进帐单一份、个人承诺书一份、温某某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23657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双方约定借款金额、期限以及房屋抵押担保、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等事实。被告祝某某、王某某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无异,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6月26日,被告祝某某以偿还商品房按揭贷款为由向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8月25日。同时约定由被告祝某某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路××家××楼××室商品房作为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被告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祝某某向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承诺书等证据为凭,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祝某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王某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现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告王某某主张保证责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故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免除保证责任。被告祝某某、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祝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建设发展��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丽红人民陪审员  张彩媚人民陪审员  王巍巍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金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