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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谢月乾与陕西思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月乾,陕西思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谢月乾,村民。委托代理人黄继伟。被告陕西思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南段16号。法定代表人齐建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代玲,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月乾与被告陕西思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谢月乾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月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月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 判 长  袁换香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巧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