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董金水与岑凤钗、万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水,岑凤钗,万成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67号原告董金水。委托代理人程翔龙、季飞国。被告岑凤钗。被告万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水与被告岑凤钗、万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水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董金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董金水负担。审 判 长 林孝峰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池仁龙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