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朱丽曼与黄瑞松、林花妹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瑞松,林花妹,朱丽曼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瑞松。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花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曼。委托代理人戴新秋。上诉人黄瑞松、林花妹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0)温鹿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瑞松、林花妹于2010年9月9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黄瑞松、林花妹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瑞松、林花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由上诉人黄瑞松、林花妹负担,财产保全费532元,由被上诉人朱丽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