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陈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号。负责人:朱某某。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台州市××区院桥镇××号。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陈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座落于台州市路桥区上张村的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确保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台州市××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座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上张村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路国用2009字第001**号)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溢助理审判员 王秩顺人民陪审员 王雪飞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缪娅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