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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林平楷与廖静、徐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平楷,廖静,徐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12号原告:林平楷。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廖静。被告:徐良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楷与被告廖静、徐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平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平楷撤回对被告廖静、徐良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95元,由原告林平楷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3275元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