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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吴某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吴某某,郭某,海宁××剑××氨××丝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150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郭某。被告:海宁××剑××氨××丝厂,住所地:海宁市××桥镇××××组。代表人:郭某某。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吴某某、郭某、海宁××剑××氨××丝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借款210000元及利息。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或冻结被告吴某某、郭某、海宁××剑××氨××丝厂所有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敏红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