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米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利生与张宏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生,张宏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王利生,男委托代理人巩晓莹,女被告张宏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生与被告张宏飞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生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利生承担。审判员 罗明宝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