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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利生与张宏飞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生,张宏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王利生,男委托代理人巩晓莹,女被告张宏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生与被告张宏飞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生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利生承担。审判员  罗明宝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庆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