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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临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齐国庆与杨春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庆,杨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齐国庆。被执行人杨春兴。申请执行人齐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春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春兴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或收入115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守刚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