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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刑初字第2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2010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任某伙同宋某甲、宋某乙、曾某(该三人均已被判刑)在本市上城区鲲鹏路与之江路交叉口的上海城建建设实业集团杭州分公司滨江阳光海岸工地,以钳子夹断挂锁方式进入该工地项目部207房间,窃得惠普牌CQ3031CX(KY757AA)台式电脑两台(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6630元)及路由器一只。2010年7月1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任某在本市余杭区崇贤镇沾桥村桥西75号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崇贤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甲、宋某乙、曾某、李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丹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