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庆松与木晓雷、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松,木晓雷,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665号原告:陈庆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瑞兴。被告:木晓雷。被告:李静。原告陈庆松为与被告木晓雷、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木晓雷下落不明,于2010年5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涂波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陈康雄、南瑞咸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庆松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瑞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木晓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松诉称:2009年12月27日,被告木晓雷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按4%,还款期限为2010年1月26日(口头约定两个月),如逾期还款应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还应支付未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六的逾期还款利息,由此引起诉讼,还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被告李静对借款人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一、被告木晓雷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0年2月27���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补充陈述称,借款时,原告实际交付了644000元,因为按照月利率4%预先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56000元。原告陈庆松为证明上述事实,在举证时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3、借款及担保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木晓雷欠款、被告李静提供担保的事实;4、农行存款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交付借款644000元的事实。被告木晓雷、李静未作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木晓雷、李静在收到应诉通知后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又没有向本院提供反驳证据,本院视被告放弃抗辩权利,且原告提供的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原告提供各证据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但认定原告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为64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庆松与被告木晓雷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木晓雷应按约定的期限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对借款本金按644000元予以支持,双方对利息约定过高,本院按月利率1.5%予以支持;被告李静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其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木晓雷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木晓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庆松借款644000元及利息(总额按644000元从2009年12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被告李静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木晓雷追偿;驳回原告陈庆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11360元,由被告木晓雷、李静共同负担11080元,被告木晓雷个人负担280元(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11080元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涂����������������波人民陪审员 南�����瑞� �������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