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岑海平、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科,岑海平,岑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47号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海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玲玲,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岑海平、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陈建科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