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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岑海平、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科,岑海平,岑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147号原告:陈建科,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海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岑玲玲,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建科诉被告岑海平、岑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陈建科承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沈国文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芸 来自: